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2885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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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2885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8月1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促字第28859號債權人 許進祥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偉夢企業有限公司林盈吟金煒麒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務人偉夢企業有限公司於民國103年04月08日高市府經商公字第0000000000號函核准廢止,請補陳該公司之合法法定代理人,並附其最新之公司抄錄、章程、股東同意書或股東會議事錄及有無向法院陳報清算人或清算完結之資料。
中華民國104年8月11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洪婉琪本裁定不得抗告。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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