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4年度聲字第49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4年聲字第49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7月31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聲字第492號聲請人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黃俊翔
(現於法務部矯正署臺東監獄岩灣分監執行中)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4年執聲付字第9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黃俊翔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黃俊翔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在法務部矯正署臺東監獄岩灣分監執行中,經呈奉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聲請裁定。
二、查受刑人黃俊翔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以102年度訴字第13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8月共5罪,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確定;又因犯恐嚇案件,經本院以102年度易字第295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兩案接續執行,有台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而受刑人於民國102年7月24日送監執行,嗣受刑人業經法務部矯正署於104年7月24日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核准假釋,刑期終結日期為104年10月12日,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刑日數為42日,縮短刑期後刑期終結日期為104年8月31日,此有法務部矯正署臺東監獄岩灣分監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附卷可稽。聲請人以本院係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7月31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李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誤。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莊淑茹中華民國104年7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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