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2年補字第127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0月26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1275號原告 林芥安 上列原告與被告 鄭博文 等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但經原告聲請時,應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法院之民事庭,就此移送案件,應繳納訴訟費用,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第3項定有明文。查原告前對被告所提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經本院109年度附民字第681號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以刑事案件部分業經本院108年度訴字第611號諭知被告無罪在案,經原告聲請而移送至本院民事庭審理,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8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4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10月26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楊儭華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10月27日
書記官許雅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