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2年司票字第1321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0月26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司票字第13210號聲請人 莊明璋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柯家權 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表明本票提示日暨利息起算日為何(應載明提示年、月、日)。中華民國112年10月26日
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周士翔本裁定不得抗告。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2年司票字第1321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0月26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司票字第13210號聲請人 莊明璋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柯家權 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表明本票提示日暨利息起算日為何(應載明提示年、月、日)。中華民國112年10月26日
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周士翔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