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度簡字第927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簡字第927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8月27日

裁判案由:加重竊盜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97年度簡字第927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加重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七年度偵字第六五四○號),因被告自白犯罪,本院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判決如下:
主文甲○○於夜間侵入住宅竊盜,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除刪除員警職務報告一張為證據,並加列被告甲○○於本院訊問時之自白,及搜索扣押筆錄一份為證據外,均引用如附件所示之起訴書所載。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二項、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刑法第三百二十一條第一項第一款、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收受判決書送達後十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須附繕本),向本庭提出上訴。
中華民國97年8月27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唐敏寶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97年8月27日
書記官賴玉真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刑法第三百二十一條第一項第一款犯竊盜罪而有左列情形之一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於夜間侵入住宅或有人居住之建築物、船艦或隱匿其內而犯之者。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