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67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補字第67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6月16日

裁判案由:遷讓房屋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補字第676號原告 何妙琴 被告 田豊睿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本件訴之聲明為:被告應遷讓搬離門牌號碼新北市○○區○○路○○巷○○號1樓房屋(下稱系爭房屋)。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系爭房屋之價值為準。查系爭房屋附近最近一筆房地交易價格為每平方公尺新臺幣(下同)9萬6,000元,此有不動產交易實價查詢結果在卷可稽。以此計算,系爭房屋之交易價額為748萬7,900元(計算式:9萬6,000元×101.46㎡=974萬16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萬7,52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如數補繳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6月16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蔡惠琪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6月16日
書記官廖俐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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