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審附民字第588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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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審附民字第58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4月28日
裁判案由:因偽造文書案附帶民訴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9年度審附民字第588號原告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宏謀 訴訟代理人 謝伊琇
陳英楨 吳睿芬 被告 徐仕豪
(現另案於法務部矯正署桃園監獄執行中)上列被告因本院109年度審簡字第580號(原案號:109年度審訴字第255號)偽造文書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1項準用同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4月28日
刑事第二十二庭審判長法官王惟琪
法官廖棣儀法官莊書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黃勤涵中華民國109年4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