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525號民事其他文書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訴字第52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4月28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訴字第525號原告紅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劉宇田 訴訟代理人 高傳盛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 楊又錤 等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僅繳納新臺幣5,840元之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20,000元,應繳裁判費10,020元,扣除前所繳納之裁判費,尚應補繳4,1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4月28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吳佳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9年4月28日
書記官陳俐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