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消債聲字第7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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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消債聲字第7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6月16日

裁判案由:聲請復權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消債聲字第76號聲請人 葉秋樺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葉秋樺准予復權。
理由
一、按債務人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向法院為復權之聲請:
一、依清償或其他方法解免全部債務;二、受免責之裁定確定;三、於清算程序終止或終結之翌日起三年內,未因第14
6條或第147條之規定受刑之宣告確定;四、自清算程序終止或終結之翌日起滿五年,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44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之清算事件,經鈞院裁定清算終結。債務人之免責事件,業依鈞院以
107年度消債職聲免字第42號裁定免責確定。爰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44條第2款之相關規定,聲請復權等語。
三、查聲請人所主張之上開事實,業經本院依職權調閱本107年度消債職聲免字第42號聲請免責事件卷宗查明屬實,堪信為真實。是本件既有債務人已受免責之裁定確定之事由,聲請人據以向本院聲請復權,自屬有據,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6月16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王凱俐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9年6月16日
書記官涂菀君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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