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3年度附民字第45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3年附民字第45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6月12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3年度附民字第459號原告 汪柔榛 被告 謝昕谷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本院於中華民國113年5月17日所為之裁定原本即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原本及正本之中華民國日期均更正為「113年5月21日」。
理由
一、按裁判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而於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無影響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前項更正之裁定,附記於裁判原本及正本;如正本已經送達,不能附記者,應製作該更正裁定之正本送達,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之中華民國日期「113年5月21日」經誤繕為中華民國「113年5月17日」,惟並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裁定之本旨,爰依前述說明,將原裁定之原本及正本之中華民國日期「113年5月17日」更正如主文。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6月12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蔣文萱
法官陳芷萱法官林怡姿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13年6月12日
書記官徐美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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