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13年補字第20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6月12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交通)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200號原告 張泓桀 訴訟代理人 謝宜庭 被告 蕭恩樹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6月12日
民事庭法官楊憶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6月13日
書記官蘇美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