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0年度附民字第10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0年附民字第10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4月06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附民字第一О三號
原告乙○○被告甲○○右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年四月六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蔡名曜
法官劉麗瑛法官許月馨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年四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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