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0年聲字第157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4月06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入保證金
台灣台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聲字第一五七三號
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具保人乙○○右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聲請人聲請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八十九年度執聲沒字第七六號、九十年執字第一六七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乙○○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拾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甲○○前因竊盜案件,經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新臺幣(下同)十萬元,由具保人乙○○繳納現金後,已將被告釋放,茲以被告逃匿未到案執行,請將原繳納之上開保證金沒入等語。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又沒入保證金,以法院之裁定為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項、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本院審核卷證,被告經合法傳拘無著,其已逃匿之事實,有卷附之刑事保證書影本、保證金收據影本、送達證書影本、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函覆拘提結果可稽,認與上開規定相符,自應將原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年四月六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官黃家慧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年四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