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3年度訴字第15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3年訴字第15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7月07日

裁判案由:偽造有價證券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一五五號
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乙○○右列被告因偽造有價證券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二年度偵字第二0四二四號)暨函移併案審理(九十三年度偵字第六九八七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羈押期間自民國玖拾參年柒月玖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本件被告因偽造有價證券等案件,經本院認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一款情形且有羈押必要,而於民國九十三年四月九日執行羈押,至七月八日已屆滿三月,因本院認為被告前項羈押原因仍然存在,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自同年七月九日起延長羈押二月。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七月七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官蔡榮澤
法官吳麗英法官邱蓮華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何慧娟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七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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