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司促字第63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63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1月1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5年度司促字第635號聲請人即債權人新光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東進 相對人即債務人林榮宗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仟壹佰玖拾柒萬伍仟貳佰陸拾捌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聲請人係主張票據關係而為請求,則有關請求事項均應以票據法律關係為據。經查,系爭本票未載到期日,其利息起算日應自提示日起算(票據法第97條第1項第2款、第120條第2項規定參照),聲請人請求提示日前計算利息之部分,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五、如不服本裁定駁回部份,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5年1月1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明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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