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易字第1142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易字第1142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1月30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6年度易字第1142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彭意親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
6年度毒偵字第67號、第562號),因被告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裁定改依簡式審判程序審理,判決如下:
主文彭意親施用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又施用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之。應執行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
一、彭意親前於民國104年間,因施用毒品案件,經依本院104年度毒聲字第559號裁定送勒戒處所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於105年2月19日執行完畢釋放,並由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4年度毒偵字第2496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詎彭意親仍不知悔改,明知甲基安非他命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列管之第二級毒品,不得非法持有、施用,仍於上開觀察、勒戒執行完畢後5年內,分別為下列犯行:
㈠基於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犯意,於105年11月21
日下午6時許,在臺中市北區臺中公園廁所內,以將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置於玻璃球內燒烤吸食所產生煙霧之方式,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次。 嗣彭意親 於105年11月22日夜間8時15分許,在臺中市○區○○路○○○號前,因形跡可疑為警方盤查,經警方徵得彭意親同意,於同日夜間
8時23分許,採集其尿液送驗後,結果呈安非他命、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始悉上情。
㈡基於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犯意,於105年12月12
日夜間8、9時間之某時,在臺中市○區○○路長福公園涼亭內,以將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置於玻璃球內燒烤吸食所產生煙霧之方式,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次。嗣彭意親於105年12月13日上午9時20分許,騎乘車牌號碼00
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搭載 劉勇宏 ,行經臺中市○區○○街○○號前,因形跡可疑而為警盤查,當場在彭意親衣服口袋內口香糖袋子扣得附表所示之物。復於同日上午10時40分許,經警方徵得彭意親同意,採集其尿液送驗後,結果呈安非他命、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始悉上情。
二、案經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第二分局報告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由
一、本件被告彭意親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3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本院審理時先就上揭被訴事實均為有罪之陳述,經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檢察官與被告之意見後,本院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是本件之證據調查,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2規定,不受同法第159條第
1項、第161條之2、第161條之3、第163條之1及第16
4條至第170條規定之限制,均合先敘明。
二、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彭意親於本院審理時坦承不諱(見本院卷第80頁、第83頁反面),且關於犯罪事實一、㈠之部分,被告於105年11月22日夜間8時23分許經警採其尿液送驗結果,呈安非他命、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此有員警職務報告、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二分局採集尿液同意書、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二分局委託鑑驗尿液代號、真實姓名對照表及詮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05年12月6日濫用藥物尿液檢驗報告在卷可稽(見毒偵562號卷第10頁、第22、23、15頁);關於犯罪事實一、㈠之部分,被告於105年12月13日上午10時40分許經警採其尿液送驗結果,呈安非他命、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此有員警職務報告、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採集尿液鑑定同意書、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委託鑑驗尿液代號與真實姓名對照表及詮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0
5年12月27日所出具之濫用藥物尿液檢驗報告在卷可稽(見毒偵67號卷第15、39、40、75頁,核交95號卷第4頁),又警方於105年12月13日上午9時20分許,查扣被告持有之透明結晶9包(如附表所示),經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鑑定結果,均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有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106年1月3日草療鑑字第1051200228號鑑驗書在卷可參(見毒偵67號卷第71頁,核交95號卷第5至6頁),並有車號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車輛詳細資料報表、現場查獲照片及扣押物品照片附卷可考(見毒偵67號卷第47至57頁、第59頁),復並有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可資佐證。足徵被告前揭任意性之自白與事實相符,堪予採信。綜上,本案事證明確,被告犯行,洵堪認定,應依法論科。
三、按犯第10條之罪者,檢察官應聲請法院裁定,或少年法院(地方法院少年法庭)應先裁定,令被告或少年入勒戒處所觀察、勒戒,其期間不得逾二月。觀察、勒戒後,檢察官或少年法院(地方法院少年法庭)依據勒戒處所之陳報,認受觀察、勒戒人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者,應即釋放,並為不起訴之處分或不付審理之裁定。依第20條第2項強制戒治期滿,應即釋放,由檢察官為不起訴之處分或少年法院(地方法院少年法庭)為不付審理之裁定。觀察、勒戒或強制戒治執行完畢釋放後,五年內再犯第10條之罪者,檢察官或少年法院(地方法院少年法庭)應依法追訴或裁定交付審理。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0條第1項、第2項前段、第23條分別定有明文。查,被告前於104年間,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
4年度毒聲字第559號裁定送勒戒處所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於105年2月19日執行完畢釋放,並由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4年度毒偵字第2496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考,是本件被告於前述觀察、勒戒執行完畢釋放5年內即再犯本件施用毒品犯行,揆諸前開說明,自應依法追訴處罰。是檢察官就被告本案施用毒品犯行提起公訴,核無違誤,自應由本院依法判決。
四、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之施用第二級毒品罪。被告各次施用前持有第二級毒品之低度行為,為其施用第二級毒品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被告先後二次施用第二級毒品,犯意個別,行為互殊,應分論併罰。
五、爰審酌被告曾有侵占、詐欺等前科,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其曾因施用毒品經送觀察、勒戒,仍未知警惕,再犯本案施用毒品案件,足見其雖經觀察、勒戒、強制戒治之治療程序,仍未徹底戒除惡習遠離毒害,顯未能善體國家設置觀察、勒戒機構,協助毒品施用者戒除毒害之良法美意,間接助長販賣毒品犯行,並斟酌其施用毒品戕害自身健康,暨其犯罪之動機、目的、所生危害,犯後坦承犯行,自陳高中肄業之教育程度,業工,經濟狀況勉持(見毒偵67號卷第16頁調查筆錄受詢問人欄)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均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並定其應執行之刑,併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如主文。
六、沒收部分:按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經查,扣案如附表所示之透明結晶9包,經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鑑定結果,均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有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106年1月3日草療鑑字第1051200228號鑑驗書在卷可參(見毒偵67號卷第71頁,核交95號卷第5至6頁),均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稱之第二級毒品,應依同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沒收銷燬之。盛裝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包裝袋9只,依現今科技水準,將殘留無法析離之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應併同所盛裝之甲基安非他命,均視為第二級毒品,一併沒收銷燬之。至鑑驗耗損之第二級毒品,已不復存在,爰不予宣告沒收,併此敘明。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陳永豐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106年11月30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張凱鑫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童秉三中華民國106年11月30日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表:
┌──┬────────────────────────┐│編號│名稱、重量│├──┼────────────────────────┤│1│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包(含包裝袋1只,驗餘淨│││重0.1480公克)│├──┼────────────────────────┤│2│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包(含包裝袋1只,驗餘淨│││重0.1274公克)│├──┼────────────────────────┤│3│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包(含包裝袋1只,驗餘淨│││重0.1670公克)│├──┼────────────────────────┤│4│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包(含包裝袋1只,驗餘淨│││重0.1240公克)│├──┼────────────────────────┤│5│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包(含包裝袋1只,驗餘淨│││重0.1832公克)│├──┼────────────────────────┤│6│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包(含包裝袋1只,驗餘淨│││重0.1929公克)│├──┼────────────────────────┤│7│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包(含包裝袋1只,驗餘淨│││重0.1994公克)│├──┼────────────────────────┤│8│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包(含包裝袋1只,驗餘淨│││重0.1636公克)│├──┼────────────────────────┤│9│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包(含包裝袋1只,驗餘淨│││重0.3083公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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