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9年度聲字第2384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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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9年聲字第238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8月18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2384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保護管束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偽造有價證券等罪經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3年9月確定後,於91年2月18日移送執行。
茲以受刑人業於99年8月10日核准假釋,爰依法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
二、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8月18日
刑事第十八庭審判長法官吳鴻章
法官周政達法官曾淑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初玲玲中華民國99年8月18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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