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202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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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訴字第202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0月01日

裁判案由:履行契約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訴字第2025號原告 葉毓哲 訴訟代理人 吳明益 律師
孫裕傑 律師被告 郭怡君 訴訟代理人 廖克明 律師複代理人 曾雍博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因證人 陳碧玉 向原告傳達被告之意思表示時,係以對話或非對話為之?若係對話傳達,原告有無立時承諾?若係非對話傳達,原告是否於依通常情形可期待承諾之達到時期內承諾?等若干事實均未臻明瞭,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言詞辯論。原告應於裁定送達後3日內陳報是否聲請證人陳碧玉作證。
中華民國110年10月1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陳佳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10年10月4日
書記官李淑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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