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度財管字第7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財管字第7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7月24日

裁判案由:指定遺產管理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財管字第71號聲請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指定被繼承人乙○○遺產管理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指定丙○○(女、民國00年0月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
Z000000000號)為被繼承人乙○○(男、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於93年9月26日死亡)之遺產管理人。
准對被繼承人乙○○之繼承人為承認繼承之公示催告。
被繼承人乙○○之繼承人,應自前項公示催告最後登載新聞紙之日起,壹年內承認繼承,上述期限屆滿,無繼承人承認繼承時,被繼承人乙○○之遺產,於清償債權,並交付遺贈物後,如有剩餘即歸屬國庫。
程序費用由被繼承人乙○○之遺產負擔。
中華民國95年7月24日
家事法庭法官李慈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5年7月24日
書記官巫玉媛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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