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377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訴字第377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0月19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訴字第3774號上訴人 賴金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蔡水錦 間本院109年度訴字第3774號返還不當得利事件,上訴人對本院駁回其對被上訴人蔡水錦之訴部分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00,05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9,42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10月19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林宗成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10月19日
書記官陳念慈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