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家繼訴字第8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家繼訴字第8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0月19日

裁判案由:分割遺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家繼訴字第89號原告 王月華 代理人 歐嘉文 律師被告 王一清
王俊傑
王碧桂 住○○市○○區○○○路0段000巷0
王蘭英 李國銓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於民國一○九年九月七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由
一、按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法院得依聲請或職權撤銷之,民事訴訟法第186條定有明文。前揭規定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規定於家事訴訟事件準用之。
二、經查,本院前於民國109年9月7日裁定本件於臺灣高等法院臺中高分院109年度上字第138號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訴訟確定前,停止訴訟程序,茲上開事件,業經確定在案等情,有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字第2094號裁定在卷可參,足見上開民事案件業已終結、確定,本院自得依職權撤銷之。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10月19日
家事法庭法官陳佩怡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0年10月19日
書記官陳盟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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