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754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6月2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促字第7540號債權人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葉正宏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求信用卡債權部分,請提出歷年之帳務明細。
二、債務人葉正宏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107年6月27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鐘雅欣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