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3381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1月2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7年度司促字第33812號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代理人 劉寧成 債務人啟昇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許添盛 即 許文啓 、 劉麗媛 之繼承人
許文籐 許張鄙 債務人許添盛即許文啓、劉麗媛之繼承人
一、債務人許添盛應於繼承被繼承人許文啓、劉麗媛所得遺產範圍內與債務人啟昇企業有限公司連帶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肆拾壹萬零貳佰捌拾貳元,及其中壹拾陸萬貳仟壹佰柒拾貳元自民國九十六年五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點八八計算之利息,其中貳拾肆萬捌仟壹佰壹拾元自民國九十六年五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均自民國九十六年六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各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各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8年1月25日
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