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0年度審交易字第58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0年審交易字第58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1月03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等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審交易字第581號公訴人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漢堆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0年度偵字第765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漢堆被訴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部分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陳漢堆因公共危險等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因被告於審理中就被訴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部分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逕以簡易判決處刑(被訴過失傷害部分,另行審結)。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1月3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簡祥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1年1月3日
書記官陳佳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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