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229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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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訴字第229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5月31日

裁判案由:確認債權存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訴字第2299號原告金豐田鋼鐵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田誠
之1被告中華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顏雋泰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債權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94年4月27日裁定命原告於10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民國94年5月3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其假執行之聲請亦缺乏宣告之依據,均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94年5月31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賴劍毅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94年5月31日
法院書記官吳芳玉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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