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法字第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1月29日
裁判案由:變更章程處分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法字第6號聲請人甲○○聲請人聲請變更財團法人捐助暨組織章程,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財團法人台中市私立張秀菊社會福利慈善事業基金會捐助暨組織章程准予補充變更如附件對照表所示。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必要之處分;又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得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變更其組織。民法第62條、第63條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財團法人台中市私立張秀菊社會福利慈善事業基金會董事長,該財團法人經報奉台中市政府於93年3月3日設立許可有案,並聲請本院登記處於93年3月5日核准發給法人登記證書(登記簿第27冊第36頁第1218號)。
因捐助暨組織章程所定之組織不完全,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乃遵照台中市政府府社助字第0950246619號函示,提請第1屆第3次臨時董事會改選董、監事,變更基金會會址及修正捐助章程等決議,補充變更如附件對照表所示,而依民法第62條、第63條規定,請求裁定准為必要之處分或變更云云。
三、經核聲請人聲請准予補充變更財團法人台中市私立張秀菊社會福利慈善事業基金會捐助暨組織章程如附表所示與財團法人之立法精神並不違背,且與民法有關法人之規定亦無抵觸,其聲請補充及變更章程,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1月29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周靜秀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96年1月29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