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度聲字第3524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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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聲字第352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1月04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收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3524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聲請人聲請沒收違禁物案件(97年度聲沒字第54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第一級毒品海洛因肆包(合計淨重壹點陸貳公克)、殘渣袋叁只均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甲○○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不起訴處分,所查扣之海洛因4包(合計淨重1.62公克)、殘渣袋3只,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所規定之第一級毒品,屬違禁物,爰聲請裁定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查獲之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違禁物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1款、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
三、經查,扣案之海洛因4包(合計淨重1.62公克)、殘渣袋3只經送鑑定結果,認含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有法務部調查局96年5月26日調科壹字第09623045780號鑑定通知書1份在卷足憑。是扣案物確為第一級毒品海洛因無疑。既屬違禁物,則聲請人之聲請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但書、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11月4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宣玉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育萱中華民國97年11月4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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