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4年聲字第240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8月10日
裁判案由:聲請具保停止羈押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聲字第2409號聲請人 魏辰宇 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104年度上訴字第1753號詐欺案件,聲請人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本件聲請人即被告魏辰宇(簡稱被告)因詐欺案件,前經本院認為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2款之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執行羈押。
二、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業經原審判處有期徒刑10月,惟依起訴書所載詐騙集團之成員同案被告 莊鈞凱 現由原審另案審理中,被告與其聯絡,已無意義,被告於本案確實已無原審所認有湮滅、偽造、變造證據或有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自不應再予羈押,請求以命被告具保、責付、限制住居、限制出境等替代處分,讓被告返家與家人團聚,被告保證日後接受執行等語。
三、茲查本件同案被告莊鈞凱遭起訴(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103年度偵字第13597號)後,法院對於莊鈞凱具保停止羈押,被告曾與莊鈞凱就其所涉案件應如何應對為具體之討論,且亦曾與同案被告 林偉軒 、 小傑 等人討論為莊鈞凱交付保證金、律師費等情,有通訊監察譯文在卷可按,堪認被告顯有與其他共犯勾串之虞,而有羈押之原因及必要,業經原審及本院分別先後訊問後,認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2款之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之情形,執行羈押在案。茲查,本件被告羈押原因尚未消滅,所請具保停止羈押,自難准許,應予駁回。
中華民國104年8月10日
刑事第十九庭審判長法官鄧振球
法官郭雅美法官許辰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邵淑津中華民國104年8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