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37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7年訴字第37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1月12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訴字第374號原告甲○○
號被告乙○○
號丙○○
號丁○○
7號 黃裕中 律師(即 龔頭 之遺產管理人)上列當事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七年十一月二十四日下午四時三十分,在本院第十一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97年11月12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張鶴齡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11月12日
書記官馮澤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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