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重訴字第54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0月13日
裁判案由:給付買賣價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重訴字第544號原告豐琦實業有限公司
5之35法定代理人庚○○原名 葉小綾
丁○○戊○○乙○○丙○○訴訟代理人 許桂挺 律師被告慶堂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己○○
陳淑真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買賣價金事件,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續行審理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於民國97年10月24日上午9時28分,在本院第27法庭行言詞辯論,原告應提出債權讓與通知被告之證明文件(即96年8月17日民事準備㈡狀送達被告之回執),並說明丁○○何時催告被告給付買賣價金暨提出證明文件(包括催告函、送達回執)。
中華民國97年10月13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鍾素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10月13日
書記官林玗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