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7年度補字第42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7年補字第42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1月12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補字第428號原告 賴國銘 即泉億工程行上列原告與被告鈺通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五日內補正對於被告鈺通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起訴之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理由
一、按起訴,應以訴狀表明下列各款事項,提出於法院為之:1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2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3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分別有明文。又按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必須明確一定,此乃起訴必備之程式(最高法院76年度臺上字第2059號判決參照)。
二、經查,本件原告之起訴狀並未明確表示其對被告起訴之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此有原告提出之起訴狀1份在卷足稽,以致原告對被告起訴之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並不明確,原告之起訴顯然不符法定程式,爰依前揭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正之,如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11月12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蘇雅慧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7年11月12日
書記官劉昀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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