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8年司票字第186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8月18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強制執行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司票字第1860號聲請人乙○○相對人甲○○○○○○上列聲請人對相對人甲○○○○○○聲請本票裁定強制執行,就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於民國(下同)95年10月20日簽發之本票1紙,票號為472297號,內載金額新臺幣411,000元,到期日為95年10月20日,經提示未獲兌現,爰請求裁定強制執行云云。
二、按非訟事件之聲請欠缺法定要件,而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限期命其補正,逾期不為補正者,法院應裁定駁回之,非訟事件法施行細則第13條定有明文。經查:本件聲請經本院於98年7月8日命其於7日內補本票正本。然聲請人於98年7月10日收受該通知迄今仍未補正,依前開規定,本件聲請即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8月18日
司法事務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98年8月25日
書記官陳金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