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司促字第4003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2月2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0年度司促字第40032號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非訟代理人 詹佩珺 債務人惠喬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惠喬 債務人張惠喬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伍拾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九年十二月十七日起至一百一十年三月二十七日止,以年息百分之一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年三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三點一一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年一月十八日起至一百一十年三月二十七日止,以年息百分之零點一計算之違約金,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年三月二十八日起至一百一十年七月十七日止,以年息百分之零點三一一計算之違約金,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年七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零點六二二計算之違約金。
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0年12月22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