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促字第8115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0月1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6年度促字第81154號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債務人甲○○
號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台幣貳拾捌萬玖仟貳佰零肆元,即其中本金貳拾捌萬肆仟捌佰伍拾捌元整,至民國九十六年七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緣相對人甲○○於民國92年9月24日向聲請人簽訂信用貸款金額新台幣參拾萬元整,約定債務人可於一定額度內使用金融卡提款或進行現金轉帳交易,並於次月相當期日需繳還最低應繳金額。有關借款期限、還款金額、繳息方式及利息、違約金之計算等約定均記載於予備金信用貸款約定書。詎料債務人自民國96年7月20日起即未依約繳納本(利)息共計新台幣289204元整,經聲請人迭次催索,相對人均置之不理,依信用貸款約定書第九條第一款約定債務人已喪失期限利益,視為全部到期,聲請人得向相對人請求全數清償。
應發支付命令之陳述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金額之給付,有約定書為憑。為求簡速,特依民事訴訟法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迅賜對債務人發給支付命令,限令如數清償本息及違約金,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實為法便。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96年10月11日
民事庭法官朱盈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中華民國96年10月11日
書記官林秀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