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72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0月11日
裁判案由:確認優先承買權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訴字第725號原告甲○○訴訟代理人 江信賢 律師
蔡麗珠 律師 曾靖雯 律師被告乙○○訴訟代理人 黃進祥 律師
江順雄 律師 黃建雄 律師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優先承買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由法官陳宛榆為受命法官,再行準備程序,調查證據並試行和解。
中華民國96年10月11日
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朱玲瑤
法官黃宏欽法官陳宛榆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10月11日
書記官林慧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