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度司促字第61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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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司促字第6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1月0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0年度司促字第61號債權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許志文 債務人 簡佩蒂 債務人 簡慶 煌債務人陳 美惠
一、債務人簡佩蒂、 陳美惠簡慶煌 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肆萬伍仟零柒拾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簡佩蒂於就讀蘭陽技術學院時依行政院頒布「高級中等以上學校學生就學貸款辦法」之規定,邀同債務人簡慶煌、陳美惠為連帶保證人向債權人借款共2筆,金額總計新臺幣71,840元。依借據約定債務人應於該階段學業完成日後滿一年之日之次日起,按每一學期借款得有一年償還期間之原則,依年金法按月平均攤還本息;倘債務人不依約償還利息或本息時,除應自遲延日起按約定利率計付遲延利息外,另按遲延還本付息部份,本金自到期日起,利息自付息日起,照應還款額,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借款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者,就超過六個月之部分,按借款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
(二)詎債務人簡佩蒂本息繳至民國109年7月30日止,即未依約履行繳納,迄今尚欠本金新臺幣45,070元及如「請求之標的及其數量」欄所列之利息、違約金未清償,迭經催討無效,爰依借據約定,倘借用人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或攤還本金時,債權人得將債務視為全部到期。另債務人簡慶煌、陳美惠既為連帶保證人,對本債務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0年1月4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附表110年度司促字第61號利息: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簡佩蒂、陳│自民國109年│至民國109年│年息百分之零點│││45070│美惠、簡慶│7月31日起│12月28日止│九│││元│煌├──────┼──────┼───────┤││││自民國109年│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一點│││││12月29日起││九│└──┴───┴─────┴──────┴──────┴───────┘違約金: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簡佩蒂、陳│自民國109年│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45070│美惠、簡慶│9月1日起││內者依上開利率│││元│煌│││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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