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6年度司催字第16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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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6年司催字第16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4月19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催字第168號聲請人 陳永順 上列聲請人因遺失證券事件,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准對於持有附表所載證券之人為公示催告。
二、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二十日內將本公示催告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一日。
三、持有該證券之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之日起五個月內,向本院申報其權利並提出該證券。
四、如不為申報及提出證券,本院將宣告該證券為無效。中華民國106年4月1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支票附表:106年度司催字第168號│├─┬────────┬─────────┬──────────┬───────┬─────┬───────┤│編│發票人│付款人│受款人│票面金額│支票號碼│發票日期││號││││(新臺幣)││(或到期日)│├─┼────────┼─────────┼──────────┼───────┼─────┼───────┤│1│先前廣告印刷有限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空白│40,000元│AE0000000│106年4月5日│││公司│限公司社中分公司│││││├─┼────────┼─────────┼──────────┼───────┼─────┼───────┤│2│先前廣告印刷有限│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空白│40,000元│AE0000000│106年6月5日│││公司│限公司社中分公司│││││└─┴────────┴─────────┴──────────┴───────┴─────┴───────┘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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