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1237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7月2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5年度司促字第12378號聲請人即債權人 朱金龍
朱素華 朱素真 朱素紅 相對人即債務人 江淑慧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朱金龍清償新臺幣陸拾萬參仟零貳拾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朱素華清償新臺幣肆拾伍萬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朱素真清償新臺幣肆拾伍萬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四、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朱素紅清償新臺幣肆拾伍萬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五、債務人並應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六、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七、如債務人未於第五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5年7月2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萬蓓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