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2年度聲保字第245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2年聲保字第245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2月05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12年度聲保字第2451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受刑人胡宸源上列受刑人因詐欺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聲請案號:112年度執聲付字第92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胡宸源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胡宸源因詐欺案件,先後經判刑及執行,現在監獄執行中,茲於民國112年12月1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刑事訴訟法第481條規定,聲請裁定受刑人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本院審核相關文件,認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112年12月1日以法矯署教字第11201819850號函核准假釋,並有法務部○○○○○○○○○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1份在卷可憑,本件聲請人聲請本院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核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2年12月5日
刑事第十二庭審判長法官張國忠
法官李雅俐法官陳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蔡皓凡中華民國112年12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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