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2年訴字第63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2月18日
裁判案由:遷讓房屋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訴字第635號原告 高紫晴 被告 楊玉櫻 上列當事人間遷讓房屋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2年10月18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112年12月1日送達原告,惟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送達證書、本院民事紀錄科查詢簡答表、答詢表、收狀資料查詢清單、收文資料查詢清單、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附卷可稽,原告之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2年12月18日
民事庭法官姚貴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中華民國112年12月18日
書記官林萱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