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重附民字第4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重附民字第4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5月13日

裁判案由:組織犯罪防制條例附帶民訴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09年度重附民字第43號原告 高進財被陳玨銘
(現於法務部矯正署臺南監獄臺南分監執
賴維澤 上列被告因本院108年度訴字第730號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刑事案件,經原告附帶提起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5月13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林孟皇
法官趙書郁法官林柔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周玉惠中華民國110年5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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