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0年度基簡字第56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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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0年基簡字第56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7月13日
裁判案由: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基簡字第565號原告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區○○○路○段000號00至00樓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訴訟代理人 林翔瑜 上列原告與被告 蕭淳憶 即 蕭憶芬 、蕭○○等間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當事人書狀,應記載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書狀及其附屬文件,除提出於法院者外,應按應受送達之他造人數,提出繕本或影本,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第1款、第119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又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之情形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有明定。
二、本件原告起訴係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惟起訴時於起訴狀未據記載被告蕭○○之真正姓名及住所或居所,而觀諸原告所提之基隆市安樂區麥金段535、535之1、535之2、535之3、535之4、535之5、535之6、535之7地號土地暨門牌號碼基隆市○○區○○路000○0號12樓房屋(下合稱系爭不動產)之土地及建物登記第二類謄本,其上並未完全記載被告蕭○○之真正姓名,核與前揭規定不符;本院乃於民國110年7月1日以110年度基簡字第565號民事裁定命原告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前開欠缺,並提出系爭不動產之土地及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須於土地所有權部詳載所有權人完整姓名及統一編號)、被告蕭淳憶即蕭憶芬、蕭○○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及補正後書狀及其繕本或其影本2份。原告於同月6日收受前開補正裁定,惟迄今仍未具狀補正上開欠缺,有本院收狀資料查詢清單、收文資料查詢清單在卷可憑,其訴自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4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7月13日
基隆簡易庭法官徐世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0年7月13日
書記官張雅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