沙鹿簡易庭110年度沙簡字第537號刑事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0年度沙簡字第537號

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楊有富

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0年度偵字第2683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楊有富犯公然侮辱罪,處罰金新臺幣伍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

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認定被告之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309條第1項、第42條第3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判決,得於收受判決書送達後2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須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蔡雯娟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7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法 官 劉國賓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7  日

書記官 許宏谷

附錄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華民國刑法第309條:

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

以強暴犯前項之罪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

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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