沙鹿簡易庭110年度沙小字第635號民事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0年度沙小字第635號

原告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訴訟代理人 馮鏈輝

被告 洪心怡張洪錦秀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10月2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伍萬柒仟捌佰玖拾元,及其中新臺幣肆萬玖仟陸佰零參元自民國九十五年二月二十八日起至民國一○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一○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伍萬柒仟捌佰玖拾元為原告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中華民國110年10月27日

沙鹿簡易庭法官賴秀雯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

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

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

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

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10年10月27日

書記官陳任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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