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司促字第1959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1959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8月0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促字第19591號債權人晙偉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許峻榮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渥世達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提出債權人公司登記事項卡(債權人法定代理人姓名有誤,如有誤載並請具狀更正)。
㈡支付命令聲請狀內容有誤?支票為債務人渥世達有限公司簽發非法定代理人 蘇蜂琪 簽發,如有誤載並請具狀更正。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5年8月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黃朝德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5年8月2日
書記官陳貴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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