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0年訴字第42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1月18日
裁判案由:給付通行費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訴字第425號原告 陳美美 上列原告與被告 陳淑蓮 、 劉宇燦 、 徐秋滿 、 詹坤恭 、 張慶輝 之間請求給付通行費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台幣(下同)11,692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經本院100年11月17日言詞辯論時向原告確認結果,原告表示係對上開五位被告每人均自87年5月20日起至100年10月30日止每月3,000元等語,有言詞辯論筆錄可稽,故依此核定為新台幣2,420,500元(記算式:3000元×(161月+11/30月)×5人=2,420,5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25,057元,原告僅繳納11,692元,尚欠13,36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之日起7日內補繳13,365元,逾期不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100年11月18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弘仁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0年11月18日
書記官梁高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