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0年度附民字第9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0年附民字第9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1月04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0年度附民字第99號原告 鄭淑芳 被告 陳嘉儒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於本院民事庭。
理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
50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茲認本件附帶民事訴訟案情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審判,應移送本院民事庭審理,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1月4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許佩如
法官王紹銘法官鍾世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徐基典中華民國101年1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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