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3年度桃小字第406號
原告張 孝丞
被告 洪啓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6月2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與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被告為原告任職公司主管,於民國000年00月00日下午4時30分許,在通訊軟體LINE「Win設備世界」之31人公司員工聊天群組(下稱系爭群組)內,稱要處理原告請假事宜是「鳥事」,並以「白目」等語辱罵原告,然原告已依公司規定進行請假,被告行為已侵害原告名譽權,爰依侵權行為法律關係,請求被告賠償精神慰撫金新臺幣(下同)50,000元,為此提起本件訴訟等語,並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50,00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被告則以:原告所指之訊息確實為被告所傳送,然被告係因原告於系爭群組中稱被告處理原告請假事宜行為是自導自演,才會說認為原告指稱被告自導自演的行為「白目」,另被告所指的「鳥事」是指原告在112年10月21日並未事先告知被告且找好職務代理人即逕行休假,未依公司規定完成請假手續,導致被告須在假日處理值班與代理事宜乙情為鳥事,蓋依公司規定,請假之員工須找好職務代理人,若未找到職務代理人,就須由主管安排職務代理人,原告112年10月21日請假時並沒有找好職務代理人,被告須立即考量公司產能安排職務代理人,故被告所指均非針對原告之辱罵。
三、得心證之理由:
㈠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是以,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請求權之發生,以有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且損害之發生及有責任原因之事實間,須有相當因果關係為成立要件;若行為人之行為無故意或過失,或被害人無實際損害發生則無賠償可言。申言之,侵權行為之成立,應具備加害行為、侵害權利、行為不法、致生損害、相當因果關係、行為人具責任能力及行為人須有故意或過失等要件,若任一要件有所欠缺,即無侵權行為責任之可言,且原告應就上開要件負舉證責任。次按涉及侵害他人名譽之言論,包括事實陳述與意見表達,前者具有可證明性,後者則係行為人表示自己之見解或立場,無所謂真實與否。言論屬意見表達,如係善意發表,對於可受公評之事,而為適當之評論者,不問事之真偽,均難謂係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尚難令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再按民法上名譽權之侵害固非即與刑法之公然侮辱罪、誹謗罪相同,但仍得參考刑法第309條第1項、第310條第1項規定。而查刑法第309條第1項所處罰之公然侮辱行為「係指依個案之表意脈絡,表意人故意發表公然貶損他人名譽之言論,已逾越一般人可合理忍受之範圍」,關於故意公然貶損他人名譽之行為,應考量表意人是否有意直接針對他人名譽予以恣意攻擊,或只是在雙方衝突過程中因失言或衝動以致附帶、偶然傷及對方之名譽。尤其於衝突當場之短暫言語攻擊,如非反覆、持續出現之恣意謾罵,即難逕認表意人係故意貶損他人之社會名譽或名譽人格(113年度憲判字第3號判決意旨參照)。
㈡被告有於前揭時間、以前揭方式,對原告表示「難得回娘家還要處理這種鳥事」、「白目」(下稱系爭言語)等語,為原告所主張,並提出通訊紀錄擷取圖片為證(第8至16頁),被告固不爭執當日曾在系爭群組內對原告傳送系爭言語等情,惟否認原告之請求,並抗辯非針對原告,僅係針對所處理的事務等語。有關被告於系爭群組所為系爭言語,客觀上,是否屬侮辱原告名譽、人格之言論,是否構成侵害人格權之侵權行為?參酌上開規定及說明,當須審究其緣由及情境。經查:
⒈依原告所提出之對話紀錄擷取圖片可知,兩造於前揭時間於系爭群組內發生爭執係起因於被告為原告主管,被告詢問原告於112年10月21日請假事由,並稱「難得回娘家還要處理這種鳥事」(如附表編號4所示),並向原告表示若無急迫情形要求原告立即返回公司值班,表示因原告請假已造成公司內其餘同事不滿(如附表編號7所示),然遭原告拒絕,並稱被告所言是在自導自演(如附表編號8所示),被告聽聞後即表示「我自導自演???」、「白目」(如附表編號11、12所示)。
⒉被告就如附表編號4所示言語,辯稱係因當天被告休假,且因被告為原告主管,原告在112年10月21日本應與訴外人 董冠偉 於公司內值班,但原告在當日臨時請假且請未找代理人代理職務,依公司規定須由被告安排職務代理人,然因原告未依規定事前完成請假手續,導致公司內其他同事已有怨言,始會稱要處理原告請假事宜為鳥事等語,並提出穩懋半導體員工基本資料、職等職級暨主管職位能力標準、值班表、員工出勤管理辦法等件為佐(本院卷第41至44頁、第58至60頁),而被告為原告主管,原告在112年10月21日本應與訴外人董冠偉一同值班,但原告並未自行安排職務代理人,故須由被告代為安排職務代理人以填補原告請假之職務空缺等情,核與被告所陳報之前揭資料相符,且為原告所不爭執(本院卷第47頁反面),此部分事實應堪信為真。且原告於000年00月00日下午4時17分許傳送訊息給被告稱「剛好家裡有事,特休,提早2小時離開」,被告於同日下午4時20分至24分許分別回覆「變形工時只上到晚上六點,GaAs值班已經要一個人值班三小時了,你再提早走(也沒跟我說),他不就是要一個人值更久的班?剛跟 小董 講電話,他極度不爽」等語,有兩造LINE對話紀錄在卷可參(本院卷第38頁),堪信原告於112年10月21日依照輪值表本應值班至當日晚上6時許,然原告請假2小時而提早於當日下午4時離開,且原告於當日請假一事並未事先告知被告;又依被告所提出員工出勤管理辦法第6.7.1條中載明:「所有假勤申請應於事前親自以口頭或書面向核決權限主管說明請假理由與日數,並經主管口頭或書面核准,同時須進入人力資源系統完成假勤相關申請,檢附相關證明文件。依核決權限主管完成簽核後,始完成請假手續」(本院卷第59頁反面)可知,原告理應於000年00月00日下午4時請假前即事先以口頭或書面向被告說明請假理由與日數,且經被告核准後,同時進入公司差勤系統申請請假,檢附證明文件且經權責主管(包括被告)完成簽核後,始完成請假手續,然原告於當日下午4時離開公司後始傳送文字訊息通知被告要請假一事,顯然並未於事前向被告說明請假理由且經被告准許即離開值班崗位,而與原告公司內規定之請假流程不符,導致被告在休假日仍需因原告臨時通知而立即處理原告請假與職務代理事宜,是被告身為公司副理與原告主管,職務上本即應處理原告請假一事並安排相應人力,故被告辯稱其係稱當天休假卻仍在原定假期中臨時處理原告請假所衍生事情一事為鳥事一節,尚非無稽。且被告並非反覆、持續對原告恣意謾罵,尚難逕認被告係故意貶損原告之社會名譽或名譽人格。
⒋另被告雖有向原告稱「白目」,然依兩造對話脈絡可知,係因原告先否認有其他工程師不滿,並在系爭群組內要求被告「不要再自導自演」,被告始回覆原告「白目」,而自系爭群組內對話可知,其他工程師對於原告請假一事確存在不滿情緒,此見如附表編號10對話即明,顯然被告於系爭群組中陳述原告請假已經造成其他同事有不滿情緒等情並非虛捏,而被告身為公司主管,除須回應原告請假需求,尚須回應因原告請假致造成其他工程師困擾而不滿之情緒,則被告身為該公司副理與原告主管,就其職責所在接受其他工程師之反映及觀察原告工作出勤狀況後,進而向原告表達立場、敦促原告說明請假原因、覓妥代理人力,實無違背常理之處,然原告否認被告所述並在系爭群組中稱被告係「自導自演」,已率先挑起爭端,而被告雖因此稱原告「白目」,亦係在原告否認被告所述並稱被告自導自演後,被告方才用以反擊,且非反覆、持續之恣意謾罵。又另從被告於系爭群組發言之表意脈絡觀之,僅係其個人對原告指稱其自導自演此可受公評一事之意見表達,而非事實陳述,其目的亦非故意發表公然貶損原告名譽之言論,且未逾越一般人可合理忍受之範圍;依前開說明,亦不構成侵害原告人格權、名譽權之情形,自堪認定。再者,原告既主動先在群組成員均為兩造同事之系爭群組內以認為被告在自導自演之言論否認被告所述言論之真實性,並指涉被告所言不實而為被告羅織,則被告以白目指稱原告,至多僅係在雙方衝突過程中因失言或衝動以致附帶、偶然傷及原告名譽,尚難認為係直接針對他人名譽予以恣意攻擊,即無逾越一般人可合理忍受之範圍。
⒌至被告雖有於系爭群組中要求董冠偉駁回原告請假申請(如附表編號18所示),然被告此部分所言尚不涉及原告名譽或人格權之減損,僅為被告意思表達,自不構成原告名譽或人格權之貶損,附此敘明。
⒍再者,兩造間因妨害名譽刑事告訴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結果,亦認為被告之犯罪嫌疑不足,而為不起訴處分,亦據本院職權調閱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字第10287號卷在卷為佐。復且,原告主張其所受之損害為精神損害50,000元,惟此損害客觀是否存在,及該損害與被告上述行為間,有何相當因果關係,原告亦無法提出證據加以舉證以實其說,則依前開說明,原告之主張,亦顯難採信。
⒎從而,本件原告主張被告有侵害原告名譽人格權之侵權行為等語,洵不足採,被告抗辯無侵權行為等語,尚堪採信。
四、綜上所述,原告依侵權行為法律關係,請求被告賠償50,00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為無理由,應予駁回。原告既受敗訴判決,其假執行聲請即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五、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之攻擊或防禦方法及所用之證據,經本院斟酌後,認為均不足以影響本判決之結果,爰不逐一論列,附此敘明。
六、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6 日
桃園簡易庭法官陳愷璘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30 日
書記官吳宏明
附表:兩造於系爭群組中對話(摘錄)
編號
LINE對話時間(民國112年10月21日)
發話人
頁數
1
下午4時12分
被告
變形工時的目的就是要cover假日值班的loading,所以假日請盡量不要請假
本院卷第8頁
2
下午4時13分
被告
@KevinChang(即原告)你今天也是提早走嗎?
本院卷第8頁
3
下午4時25分
被告
值班而後要提出請假,除了要先跟我說,還要提出有事情的證明。
本院卷第8頁
4
下午4時26分
被告
@我在群組q你,你就在群組回我,難得回娘家還要處理這種鳥事
本院卷第8頁
5
下午4時38分
被告
有什麼是非要你處理的事情,過去有工程師家人突發狀況,這種事情大家都能理解也都接受,沒得證明你現在就給我回公司上班
本院卷第10頁
6
下午4時39分
原告
個人私事沒必要在群組公開說吧
本院卷第11頁
7
下午4時40分
被告
你自己衡量,你已經搞到其他工程師不爽了,要不要跟大家解釋~~~你決定
本院卷第11頁
8
下午4時41分
原告
小董(即訴外人董冠偉,下同)下週六請假也是叫我一人代班,根本沒副理(即被告,下同)所謂工程師不爽,別再自導自演了好嗎
本院卷第12頁
9
下午4時42分
被告
他(即訴外人董冠偉)是不爽才要請假讓你一個人值班,在4:10已經跟小董通過電話,他已經沒有要請假報復你了
本院卷第12頁
10
下午4時42分
訴外人董冠偉
我不爽阿,已經幫你一次還要再幫你第二次
本院卷第12頁
11
下午4時42分
被告
我自導自演???
本院卷第13頁
12
下午4時43分
被告
白目
本院卷第13
13
下午4時45分
被告
孝丞(即原告)沒特殊狀況請回公司上班
本院卷第13頁
14
下午4時45分
原告
沒辦法喔
本院卷第13頁
15
下午4時45分
原告
所以副理決意不讓請假嗎
本院卷第14頁
16
下午4時46分
被告
可以請,但請說是什麼事情嚴重到必須在值班時請假
本院卷第14頁
17
下午4時48分
被告
你人都跑出公司了,我都還不知道發生什麼事情~~~這樣對嗎?我自導自演?
本院卷第14頁
18
下午4時48分
被告
小董請駁回假單
本院卷第14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