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度補字第126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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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補字第126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5月09日
裁判案由: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補字第1260號原告 連進士 被告 連肇宏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叁仟陸佰陸拾柒萬柒仟叁佰伍拾貳元(計算式:公告土地現值95,288元/平方公尺×面積116.69平方公尺+公告土地現值114,685元/平方公尺×面積87平方公尺+公告土地現值124,000元/平方公尺×面積125.65平方公尺=36,677,352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叁拾叁萬肆仟柒佰捌拾肆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5月9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黃信樺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1年5月9日
書記官李佳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