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度補字第53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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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補字第53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5月09日

裁判案由:所有權移轉登記等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補字第534號原告 詹美雲 上列原告詹美雲與被告 蔡靜鈴蔡宜真 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查原告代位被告蔡靜鈴起訴請求被告蔡宜真應將門牌號碼新北市○○區○○街○○號2樓之房屋(即新北市○○區○○段12482建號建物)及所坐落之土地(即新北市○○區○○段○○○○號土地)移轉登記予被告蔡靜鈴。依原告之主張,其代位請求之目的在增加被告蔡靜鈴之責任財產,俾使原告對被告蔡靜鈴之債權得以獲償,故原告就本件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當係原告所主張之債權數額即新臺幣貳佰柒拾捌萬元。是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新臺幣貳佰柒拾捌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貳萬捌仟伍佰貳拾貳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5月9日
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陳財旺
法官陳翠琪法官賴彥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101年5月9日
書記官蔡佳容

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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